112 年 2 月 15 日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已自 112 年 3 月 22 日起施行,其條文全面禁止類菸品(含電子煙),任何人不得使用、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並加強指定菸品(含加熱菸)管制措施,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者,任何人亦不得使用之。爰此,各校均應遵循該法規定,納入校園菸害防制工作落實執行,以確實減少學生使用情形、避免在校園中氾濫。
「菸害防制法」亦提高禁菸年齡至 20 歲,違反者應接受戒菸教育,又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及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 20 歲者,另增列大專校院為全面禁菸場所,各級學校場域均全面禁菸。為降低兒童及青少年學生接觸菸品、吸菸之風險,建立其無菸健康行為,教育行政機關應協同衛生行政機關輔導各級學校落實校園禁菸、校內不販售菸品、教導學生拒菸,並協助吸菸師生戒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