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綽號、罵同學、比中指、擋人進教室、拉褲子、散布謠言、把別人的東西丟來丟去、在群組排擠同學、在社群發文罵人,甚至下課奔跑撞傷同學…這些都無法用「開玩笑」或是「小孩子不懂事」或是「同學間鬧一鬧沒什麼」而結束
在法院眼中,這些行為可能是侵害身體權、自由權、名譽權、隱私權、人格尊嚴,也可能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
孩子是未成年人,不代表不用負責。
如果孩子已經有辨識能力,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傷害別人,仍然去做,就可能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父母如果不能證明自己已經盡到監督義務,也可能依民法第187條,和孩子一起負連帶賠償責任。
近年來國中案件,法院判賠金額從一萬多元、數萬元,到十幾萬元、甚至因牙齒受傷判賠五十幾萬元都有。
但我更想提醒的不是金額。
真正重要的是:
第一,語言不是沒有傷害力。
反覆辱罵、叫貶抑綽號、用身材或智能羞辱同學,法院可能認為這已經侵害名譽與人格尊嚴。
第二,網路不是法外之地。
在臉書、IG、LINE群組辱罵、散布不實指控、公開張貼照片與個資,都可能構成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或個資侵害。
第三,排擠也不是單純「我不想跟他玩」。
如果刻意排除同學、散布片面對話、讓其他人誤會或孤立特定同學,法院可能認為這是在形成不友善的校園環境。
第四,身體界線很重要
拉褲子、偷看或偷拍洗澡、碰觸他人身體、擋人去路、掐脖子、踢人、丟石頭、甩電線、拿球或球拍攻擊同學,都不是玩笑。孩子的身體自主、隱私與安全,必須被尊重。
第五,證據很重要。
有些案件成立,是因為有同學證述、學校調查資料、少年法庭紀錄、診斷證明、對話紀錄或影像。也有案件敗訴,是因為主張遭散布不實言論,但證據不足,法院無法認定被告確實有散布行為。
所以,家長與老師要教孩子的,不只是「不要霸凌別人」。
而是更具體地告訴孩子:
不可以用羞辱的話對待同學。
不可以拿別人的身體、外貌、家庭、性別、疾病或特質開玩笑。
不可以散布沒有查證的傳言&私事。
不可以把同學排除在群體之外,讓他被孤立。
不可以碰觸、拉扯、偷看或拍攝他人的身體。
不可以因為覺得好玩,就造成別人受傷。
不可以以為在網路上講話,就不用負責。
同時,也要教孩子:
如果你被欺負,要說出來。
如果你看到同學被欺負,不要跟著笑。
如果你曾經做錯,要停止、道歉、修復,而不是找理由合理化傷害。
法律不是要讓孩子害怕。
法律是在提醒我們:
國高中生已經不是什麼都不懂的年紀。
孩子可以犯錯,但大人不能把所有錯都包裝成玩笑。
我們不能等法院判賠後才開始教育
在孩子還願意被教、還能學會尊重別人的時候,就清楚告訴他:
玩笑的底線,是不能讓別人受傷。
同學的尊嚴,不是拿來練習幽默的材料。
文章來源:律師帶您看校園裡的大小事(https://www.facebook.com/photo/?fbid=122344119518024630&set=a.122095356980024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