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宣導】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違法攜帶入境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 - 龍華科技大學學務處校安中心
跳到主要內容區
:::

【宣導】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違法攜帶入境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

中文
中文
英文
英文
日文
日文
韓文
韓文
一、依衛生福利部本(114)年5月21日衛授國字第1140760779號函辦理。

二、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輸入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加熱菸)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目前尚無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違法輸入之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千萬元罰鍰,旅客攜帶加熱菸入境者處新臺幣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
承辦單位: 校安中心
瀏覽數:
登入成功